若婚姻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与许可,私自进行了与其并无
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的经济支援及负债承担行为,此举被视为个人责任及
债务,当由该单独一方可自行负责偿还。
而针对夫妻在日常生活中或在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债务,则应视为共同责任及债务,同时亦需以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作为偿还方式。
然而,如有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的同意,便擅自对与其并无抚养义务关联的亲友提供支持和资金援助,导致产生的债务,则应视作是由借款方个人的责任与债务,由其以
个人财产独自承担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