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您好,关于网络追逃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是从看守、劳改以及劳动教养场所逃跑的
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劳教人员;
其次是在监视地点以及作案现场未能被警方抓捕归案的人员;
最后则是经过
司法机关批准或决定实施
逮捕、
刑事拘留并有充足
证据证明已经构成
犯罪需要承担起
刑事责任的离开居所未经允许的人员。
在此,我们向广大民众呼吁,若您发现身边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疑人物,请务必及时联系当地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谢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