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人未能履行
债务义务且保
证人具备与
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的条件时,保证人有权选择与债权人就解约
担保协议事宜进行谈判;
若为普通
保证方式,则债权人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之后,如债务未得到妥善清偿,保证人可被赋予还款责任。
另外,假如债务人无法承担其相应的债务责任,那么保证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之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来偿还其所承受的债务部分。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
抗辩权】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