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未履行法定登记程序而举办了婚礼,然而依据我国法律,此等情形下的婚姻关系尚不构成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婚姻关系,
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应被界定为
同居关系。
若需解消此类同居关系,依据法理通常需要归还
彩礼。
在此类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法院普遍认为给予彩礼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以缔结正式婚姻为前提条件的无偿
赠予行为。
关于
返还彩礼的问题,我们应当关注以下几个维度的因素:
首先,参考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其次,对于未能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最后,具体考察彩礼款项的实际用途。
虽然符合此番情形,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返还彩礼这一问题并不能直接导致彩礼款项能够全额返还。
在人
民法院做出最
终审判结果判定
赔偿金额时,一般会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如: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有生儿育女;
财产的使用状况;
双方的经济状况;
彩礼的金额大小;
以及过错程度等等。
因此,返还彩礼时的比例并非固定不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