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定判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被告,在完成一定年限的服刑监禁并获得良好的狱中生活记录(即遵守一切
法规)后,通过接受教育和认真改变自我态度,充分显示出真正的悔过之心以及不会再次给社会带来危险的良好行为,则可考虑向相关部门提出
假释申请。
假释制度,简而言之,便是对于已经成熟,有利于社会的
犯罪分子,在已经履行了他们应有的
刑事责任之后,基于其在监狱中的警戒线之外表现(继续持续接受相关教育并重塑自我价值),有权向
司法机关申请提前获得释放的一种
司法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他们在
假释考验期内若有新的
违法行为,并不视为再次犯罪,因此也不会构成
累犯。
假释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
刑罚执行机制,恰当运用假释制度,将那些在服刑期间确实有所悔改,且矫正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的囚犯回归社会,这不仅能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重新认识到教育和改造的重要性,而且能够使他们尽早融入社会,有效地转化思想上的消极观念,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前进。《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