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夫妻双方均需承担起共同偿还
债务的责任和义务。
若某项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或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或者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则应该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之责任范围之内。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债务,只要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及其他必需开支,也理应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都需要对共同负有的
债务承担起来,进行还款。
此外,在
离婚之后,对于子女
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来决定具体的
抚养费用支付方案:
首先,如果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抚养费通常可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的比例进行计算并支付。
在负担了两位以上子女抚育的情况下,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度调高,但一般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次,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支付金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按照上述同样的方式进行核算。
最后,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比例亦可做适当提高或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