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各类网络贷款名义施行
欺诈行为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中一种常见的套路便是在程序中
伪造银行卡号码填写错误的现象。
而实际上,这些错误信息往往并非由客户本人输入输出,而是有平台方刻意为之。
也就是说,在您提交相关信息之后,恶意的平台可能会将原本正确的信息篡改为错误的结果提示,试图以此诱导进行进一步操作。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您,任何要求申请人提前支付所谓“提现费”、“包装费用”、“工本费”、“手续费”、“会员费”等等名目的款项以及“验资费”、“保险费”、“押金”、“
保证金”、“
担保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解冻金”等等类似费用的网贷服务全部都是
网络诈骗,请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和理会,更不能向对方转账汇款。
这种情况下,借款过程并未得到实质上的执行,因此无需承担相应的
债务责任。
而且,也不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