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例中,若原配偶拒绝允许其前夫/前妻探望子女,后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协助实现自身的
探视权权益。
一旦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程序,作出了关于子女
探望权的明确判决或裁定后,如有
当事人对该判决或裁定不予遵守,且该当事人经
胜诉一方申请,则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