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作制的适配范畴如下所述,首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1. 在诸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以及渔业等多种行业内,要求员工需从事持续不断的作业;
2. 地质资源勘察、建筑、制盐、制糖以及旅游等受到季节以及自然环境制约的行业,其部分员工也可纳入考量;
3. 由于市场因素影响导致生产任务呈波动起伏状态的企业,其一线
从业人员亦可采用此方案;
4. 因为工作岗位距离居住生活地相对较远而需要进行集中化工作与休息调配的员工;
5. 执行安全防范、非生产性值班任务的人员;
6.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明示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次是“不定时工作制”:
1. 国有企业当中的高层管理人员;
2. 非国有企业中,双方预先达成协议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干部;
3. 从事
承包运营出租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4. 高级别管理人员专职的司机以及秘书;
5. 因无法按照固有的标准工作时间来准确衡量其工作成果的外勤人员和销售代表;
6. 实行工作量与薪酬紧密关联的推销员、长途运输员以及押运人员;
7. 实施工作量与薪酬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等企业的部分装卸工人。《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