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规定如下:
首先是小规模的设计变更处理程序,此类变更可由施工现场提交相应的设计变更申报表或者工程洽谈意见单,经过项目部技术管理部分进行认真审核之后,需要取得现场设计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署批复的书面认同函才能正式执行;
其次是较为常见的一般性设计变更情形,同样必须由施工现场提交详细的设计变更申报表,在经过项目部技术管理部分仔细的审查和签字确认后,将会
递交给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审核。
在获得设计单位的支持与认可后,将由设计单位发布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并在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对该通知进行审议并批准实施;
最后,对于那些影响范围较大的重大设计变更事件,我们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深入的讨论,并形成成熟的报告呈交给建设单位;
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多个单位进行进一步的研讨与审核工作,最终根据达成的协议由设计单位对原有的设计图样进行修正并制作成新的设计变更通知文件,同时还需附带上工程预算变更清单;
最终,在所有相关单位均参与的前提下,对新生成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审议并批准实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