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遭遇到另一半不愿签署
离婚协议书的情况,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选择经过法律程序进行
离婚。在准备相关资料时,需要带上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以及法院
起诉书及其附件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直接审理案件。一旦法院接受了原告的
起诉申请,且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发现夫妻两人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消失殆尽,那么法庭将依据法律程序作出判定
夫妻离婚的裁决。以下列举的几种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夫妻之间情感没有挽回余地的重要指标:(1)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妇任何一方存在
重婚或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行为;(2)在家中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其
家庭成员;(3)持续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嗜好并且多次教育惩戒仍不知悔改;(4)因为情感问题而长期
分居达到二年以上;(5)除了上述种种原因,还有其他任何导致夫妻之间情感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