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专业法律人士明确指出,宅基地通常涵盖了庭院在内。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对此作出了详尽的阐述与规定。
根据其内容,每一户农村村民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面积不宜超出省级行政区、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设定的相关标准。
在某些人均面积不足、无法确保每个家庭拥有一独立住所的地区,县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在充分依据省级行政区、自治区及直辖市的规定,尽力提供足够的宅基地以确保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同时,农村村民在建立住宅时,理当遵从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要求,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最好能够优先选用原有宅基地或村里的空闲地进行建设。
此外,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时,应当对宅基地用地面临的问题予以全面考虑,力求优化农村村民的住房环境和生活质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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