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事宜无关乎其真与伪,仅凭领取
离婚证书即可昭示离婚之实情,法律层面上来讲此种情形无法进行撤销或更改。
若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第30日起,任一方
当事人有不满离婚之意愿者均可向该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相应地,若在前述规定期限期满之后第30日内仍未呈请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为其颁发离婚证书,亦同样被视为撤销离婚请求之行为。
然而,倘若婚姻
登记机关已为相关当事人发放了离婚证书,则此项离婚决定便无法再行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