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国家相关
法规,各建设单位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必须在三个月之内进行实际施工,若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启动施工进程,应向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每次延期最多可达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不得超出三个月。如未按照以上规定自行开展施工活动,且未向发证机关提交延期申请或
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那么所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将自动作废。(2)已在建的
建筑工程如有紧急情况需停工处理,建设单位应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截止日期之前,履行建筑工程的妥善维护和管理责任。当该建筑工程再度开始施工作业时,也同样需要向发证机关报告相应情况;而对于长达一年之久的中止施工项目,在完成复工准备后,建设单位还需向发证机关提交施工许可证核验申请。(3)根据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获得批准正式开工的建筑工程,如遇突发情况和意外阻碍导致原定工期无法顺利按照计划推进,必须立即向批准机构汇报实情。如果因此而未能按期开始建设工作且这种情况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则需重新办理开工许可的申报手续。《
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