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些被判处在
拘役期限以及三年以下的有期惩罚中的
犯罪人员来说,若他们既能满足下列所有的条件,就可对此类人员进行
缓刑宣判。
对于这其中年龄小于等于18岁、正在孕期或年龄已经大于等于75岁的人士,必须予以特别注意并进行缓刑宣判:
(一)其
犯罪行为必须属于情节轻微者;
(二)应具有悔过之意态与行动;
(三)如果再犯,则不会有极大恶果;
(四)在宣告
缓刑期间,其行为不能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明显且严重的不利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