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的鉴定问题,对于能够现场完成的检验工作,我们将毫不迟疑地在现场进行。
而对于无法立即得出结论的情况,我们会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给出相应。
自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之日起计算,应于五日内在道路交通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告知相关
当事人,领取其被依法
暂扣的事故车辆。《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