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补偿费以约为被征用耕地之前三年内平均每年收获价值的六到十倍的数值作为基准;
安置补贴费则为前三年平均每年收获价值的四到六倍;
此外,还包括一
定金额的青苗补偿费用。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
此类费用一般以耕地被依法征收之前的三年间所实现的平均年产量为基础,数额应当在六到十倍之间浮动。
2.安置补贴费用。
对于每个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其应得的安置补贴费标准应以地被依法征收之前的三年间所取得的平均年产量为基础,取值范围在四到六倍之间变化。
但需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国家征收的耕地所对应的安置补贴费总额不应超过依法征收前的三年间所实现的平均年产量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费用。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额度可以按照当季作物收益价值的三分之一计算;
而对于已经到了生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额度则可根据作物生长周期,以一个季度的丰收期所实现的总价值最大为原则进行核算。
4.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另外,关于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会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