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若能随时离开发放地所在的市或县,将无法确保他们在接到
传唤后能够及时抵达现场,这样便完全丧失了取保候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做出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在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前,不得擅
自离开发放所在地所在的市或者县境,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规则之一,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赵荔律师收集整理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