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为
债务提供
担保的保
证人来说,倘若在签署
保证合约时并未就保证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保证债务通常将持续至主债务期满后的六个月之内。
简言之,在此规定期限内,担保合约具有
法律效力;
而超出该时间段所新增担保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当合同达成的
保证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的保证期间相互重叠时,若
债权人未曾向
债务人提出诉讼或
申请仲裁,保证人可据此获得豁免权;
但如债权人已经启动上述程序,则保证期间应遵循
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关于
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未能就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自债务偿还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同样地,不论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还是根据前述第三条规定所得出之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尚未对保证人主张其保障责任,保证人便可依法获得豁免权,无需为此背上责任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
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