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之前出现矛盾无法调和时,
彩礼款是可以依法取回的,前提条件是满足以下某一种情况:
首先是双方在尚未进行
结婚登记程序的;
其次是双方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未能实现共同生活;
最后是在婚前支付彩礼并且这笔费用让支付一方陷入经济窘境。
当涉及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时,支付方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彩礼款归还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