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尚未成年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均主张子女应随其生活,其中任何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其主张将被优先考虑采纳:
(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完全丧失生育能力;
(2)孩子随被主张一方生活的时间较长,且在这段期间内,任何环境变化都可能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
(3)被主张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然而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子女;
(4)提议
未成年人随被主张一方生活,能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尤其是当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的身体问题,挥之不去,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时,更应该优先考虑让子女跟随被主张一方生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