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然而若无法履行
赡养生老责任者,应酌情予以递减或剥夺遗产份额。
究其原因在于:
首要之点,亲子间之亲属关系乃是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之上,源自出生之际的血缘联系。
依据法律理论,因血脉相传形成的亲缘关系不可擅自解除,此乃受制于生命科学原理与自然法则的约束。
因此,即便相关声明得以发布,血缘纽带亦不得轻易割舍,该等声明未被赋予法律效应。
此外,根据法律条款,在
房产继承阶段,凡已立遗属者,依循
遗嘱分配;
如无遗嘱存在,则依照法定顺序执行。
子女均有权依法公平分享遗产份额。
倘若某方未能履行赡养责任,当涉及
财产分配之时,应相应削减或排除其在
遗产分割中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