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的情况下,即可以进行合同转让。
然而,建筑
工程合同的转让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转让必须基于合法且生效的
合同关系作为基础,若合同本身并不存在或者已经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任何试图通过合法途径将其转让的尝试都必将被视作非法行动,并且转让方还需对因这一非法行动而给善意接受方带来的任何
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负责,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所有涉及到
转让合同的相关方必须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这种协商过程需要遵循平等原则,同时也需要满足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否则,这种转让活动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从而损害各方利益。
最后,转让过程务必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合同转让方应该获得对方
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并且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特别强调的是,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签署的合同,其转让合同需要经过原审批机构的重新审查与批准,否则,该转让行为将丧失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