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若
行为人阻碍执
法人员执行职务,且其行为具有危及
公共安全乃至企图
逃逸的特点,则可依法对其实施
拘留甚至更为严厉的
逮捕措施。
第二方面,对于
证据确凿,表明存在
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惩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倘若仅通过
取保候审难以防止其进一步危害社会治安,则应依法进行逮捕。
其中需详尽考量
犯罪性质、案情细节以及他们对罪行的认可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对于有充分证据,证实可能面临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证据显示可能判处同等刑罚但曾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者,亦应毫不犹豫地采取逮捕措施来遏制潜在的风险。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情节比较恶劣足以危害社会,同样应果断采取逮捕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