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
所谓“取保候审”(实质即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介质措施”),乃是侦查、
公诉以及审判等三个机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用以确保被
刑事追诉对象在未经
刑事拘留或者
逮捕的情况下,难以逃脱侦查、公诉以及审判的
法律制裁,同时为保障该
犯罪嫌疑人能够随时接受讯问和出庭作证,
司法机关会要求其提供保
证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
相反,若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和程序规范,则可能会面临再次逮捕和收押的风险。
然而,关于其在审判结束之后是否必须入狱服刑的问题,还需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和慎重评估,最终才能给出明确的判决结果。
因此,“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不能判处实体
刑罚或无需收监执行,其最终命运仍然有待于司法机关的理性权衡和实地考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