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服刑期间,其伴侣的确拥有
离婚权益。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此类情况下的离婚事务仅能以
诉讼途径办理。
关于对于被监禁者的
法律诉讼案件,则应由原告的居住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依法行使
管辖权。
在此过程中,原告需携带相应的材料前往基层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若是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便可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