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债务问题时,并不总是会被判定为
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这类
债务便可以视为双方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首先,这些债务必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追认并达成共同意见的情况下才产生;
其次,如果这些债务是在整个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但它又必须是为了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
最后,同样地,如果这种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个人名义承担的,但是它已经超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同时还用它来支持共同的商业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