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继承人离世以前放弃其产业
继承权将是不合法且无法追溯的。
根据相关法例,遗产的处置和分配则应自被继承人逝世之日起开始。
在遗产处分之前,倘若继承人决定
放弃继承权利,必须向明确表达这个意思的文件得以公证;
若未有任何表示,则视作已接受了遗产的
继承。
为此,可行的
放弃继承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由继承人本人亲自表态并签署撤销;
其他人(如
法定代理人等)均无权代替行使此项权利。
第二,继承人须拥有独立的
民事行为能力方可依法作出决策。
第三,撤销继承权的协议应在特定的时间内产生效力。
继承人一旦决定放弃继承权,务必在遗产处分前以
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同样,受遗赠者也应该在知情后的60天之内对外公开是否接受该遗赠物,若
逾期未做回应,即视为自动放弃所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