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用求职者的过程中,雇主必须严禁扣留以及收取以下物品:
首先,雇主不能强行占有
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与学位证等);
其次,雇主不能以
担保的名义从求职者手中索取多种形式的
保证金,例如由他们交付的
工作制服押金或者是预付给雇主的可能的劳工
合同违约风险保证金等等;
最后,雇主更不可以别的理由从应征者那里索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