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您需要按照如下顺序准备
诉讼所需的
证据资料:将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件、以及孩子合法身份证明(如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的原始文件及其复印本梳理齐全;相关
财产证明,例如
房产证等重要文件,也同样确保有其原始文本与
复印件。请注意,此步骤的关键在于展示所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2、接下来,您应当携带上述准备好的
起诉状三份(以供您自存一份备用),另外加上证据材料的原始文档及两份复印件至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是双方共
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住宅所属基层法院提
起诉讼。到达
立案庭之后,您需依照既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待法庭正式受理您的
离婚诉求后,需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达给被告方。法庭将会为您安排
开庭时间,同时向双方发出庭审
传票,以便确认参加诉讼的具体事宜。
离婚调解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程序,若被告方同意
离婚,法庭则会安排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是庭前提起调解,亦或者是先于开庭阶段询问双方意愿。若调解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会发放
民事调解书。倘若调解无法达成或者双方表示反对离婚,那么庭审将会继续进行。
在此过程中,双方或可
委派律师或其他
代理人参加,法官将根据提交的证据以及
诉讼请求判处是否准许离婚,以及处理关于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等细节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