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离婚制度中,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即为
协议离婚以及
诉讼离婚。
其中所说的
强制性离婚,通常是指通过向法庭
提出诉讼请求并获得
胜诉,从而实现离婚的过程。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判,人
民法院应先行调解;
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离婚批准。
在此基础上,对以下几种情况作出更为具体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居住一起;
其次,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第三,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这些不良嗜好并且屡次反悔改正;
再者,由于感情不合而
分居两年以上;
最后,其他任何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反之,如若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配偶已经失踪,而另一方则持续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的,在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应当批准离婚。
另外,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定,
不允许离婚的被告方与原告方在间隔一年后再次保持
分居状态,后者若依旧坚持发起
离婚诉讼的话,应当慎重考虑是否给予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