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案件中出现一方
伪造负债以图减轻或免除分配
共有财产责任之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其有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意图制造
虚假的
夫妻共同债务以
非法占有另一方财产的情形。
在此种状况下,如在离婚过程中,此类
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应被视作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对象。
然而,即便在
离婚协议达成之后,其他方如发现其存在此类行为,亦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申诉要求对已经分割完成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