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违法分包的案例中,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责任方应负有的
连带责任。特别是当包工头擅自分包工程任务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
承包商,或者违反法律
法规私自转包工程任务时,工程的质量、安全都难以
保证,这种情况下,实施违法分包的单位必须对其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建筑市场的秩序,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违法分包来谋取不当利益,同时也为受害者提供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
合同无效,只要施工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且质量符合要求,那么承包人就可以向发包方发起合同约定下的
工程款项支付请求,这是政府鼓励承包人追求自身权益、促使其遵守合同约定的一种体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违法分包而导致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那只有在工程完全通过竣工验收且达到合格标准的情况下,承包人才有权适用“
折价补偿”的法律原则给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工程款项,否则他们只能按照“过错原则”去承担经济上的损失,接受
赔偿。
至于违法分包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的具体认定方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由于违法分包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断为无效,这时法院有权查封没收包工头以及其他有关联的
当事人已经获取的非法收益,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2.其次,如果存在违法分包现象的施工单位并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公权力部门诸如工商局、建设部对其提出的强制更正、没收
非法所得、依法罚款、勒令停业整顿、降级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措施;
3.再次,对于那些从事违法分包行为的具体施工单位,公权力机关还可能采取限制其参与招
投标活动、重新签订新工程项目合同甚至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强硬手段,以打击工程领域的不良风气;
4.另外,公权力机关有可能记录违法分包者的失信行为并将其公开公示于社会公众视野之中,以此教育广大民众要遵纪守法,避免明知故犯。《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