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进行收购过程中,一些特定类型的员工通常会面临被
裁员的风险:
首先,资历较为浅薄的员工;
其次,绩效表现较差的员工,特别是那些未能实现其所获得薪酬与贡献价值相匹配的员工;
再次,价值比较低的员工(如低价值人力资本以及相对匮乏的职业晋升潜力)也常常成为裁员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最后,那些频繁利用工作职权为自身谋取私人利益并严重浪费公司资源之人亦在此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