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指
商标注册人均可通过与相关社会组织达成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允许其他方在指定范围内使用自己所注册的商标。
这种
法律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仅表明了被许可者依照约定获取了对该
注册商标进行合法使用的权力,而这并不会直接导致商标专有权的发生转让或赠与,商标专有权依旧牢牢地掌控在许可者手中。
作为补充,需指出的是,
商标许可合同在正式生效的那刻起,就已经具备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即便在合同签署后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也并不能够撼动或者改变这份合同的
法律效力。《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