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事务中,通常情况下,
抚养费用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然而,若子女在十六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且其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则其父母即可自此阶段起终止对其的抚养费用供给。
然而,如果子女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法独立生活(即成年),并且其父母具备经济实力给予支持,那么他们仍然应当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的责任,确保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