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女方并无职业,那么在
离婚过程框架之内,她依然具有分享夫妻公共财富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正常状况之下,
结婚之后,双方获得的各项内容如下所列,其都被视为
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一,薪资、礼金以及劳务报酬等;
第二,生产、运营以及投资实现的收益部分;
第三,智力成果贡献而收到的权益;
第四,
继承或接受赠送而来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协议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范畴内;
第五,其他应被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例如房产等。
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享有平等的决策权。
同样地,即使女方在婚后面临无业状态,但因为她承担了更多抚育孩子、照顾老人以及协助丈夫工作等方面的家庭责任,当面临离婚时,她仍旧可以向男方提出
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