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旨在对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受害人进行补偿,它的一些免责条款,仅需在
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其有效性,只需这些免责条款的内容不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即可。
然而,下列情形下交强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将被证明为无效:
首先,任何可能导致对方
人身伤害的事件都将被视为无效的
合同条款;
其次,那些因为蓄意或者明显严重失误而酿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行为也是如此。
为了确认某项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必须满足以下几个重要的要素:第一,只要是双方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意味着该协议的成立;
第二,需要在双方事先经过充分的商议并达到共识后实施;
第三,任何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的规定都会被认为是合理且正当的;
第四,在合同时,必须
保证义务的设定必须能够保障公民及其亲属的免受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其人格、名声、荣誉、财产等等的保护。
除此之外,同样有必要确保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若无法实现上述条件,那么这样的条款可以被证明确实无效;
第五,对于那些经过预先规定并印制好的合同条款,其提供方应当尽可能详尽地解释以供他人理解。
所以说,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并未能在订立合同时尽到理应承担的提醒对方注意和作出说明的责任时,出于强制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允条款的考虑,这种情况下的免责条款就会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