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先拟定
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孩子生活所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允许多方协调对抚养费用的金额进行调整。以下情况
符合条件者,子女生效申请增加由具有承担经济责任的父母支付的
抚育费用,对此,人
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和批准:(1)原定抚养费用不能够维持在当地现实生活中的基本需求;(2)由于子女罹患疾病或就学需要,实际消费已经超出原先预定的抚育费用范围;(3)存在其他应当增加的合理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
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