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推动
债务人主动偿还欠款。
对于超过法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它仅失去了受
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但其受领能力及保持效力依然存在。
因此,即便债权已经超出
诉讼时效保护期,若债务人主动表示愿意履行其
债务责任,
债权人仍有权利接纳债务人的清偿,且债务人在完成
清偿债务后,无权以该债权
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退还该部分财产。
2、促使债务人与其债权人洽谈达成
还款协议。
当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之后,
当事人之间签订还款协议,可以被视为对该项债务的重新确认。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若真诚地表达出还款意愿,甚至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重新启动。
3、让债务人亲笔签署确认
催收通知。
债权人可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进行催收,这种行为能够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再次开始计算,同时也不会影响债权人的
胜诉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四)与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