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下落不明而令一方欲
提出离婚之要求,那么有意愿
离婚者可向当地的法院提出正式且书面的
离婚诉讼请求。
随后,法院应按照其中一方
当事人所提供的邮寄地址,发送相应的法律文书以供通知。
倘若此法律文书被退回,基本可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已下落不明。
在此基础之上,原告方当事人或法院将向相关行政机关收集关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失去联系以及收不到回应信息的辅助性
证据,以便对方法律文书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到位的事实进行更深入的确认。
最终步骤是,法院将在公告栏及其他适当的传媒渠道上发布公示进行通知,公示期结束后,即视为送达成功。
鉴于此,届时将有可能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裁决。
在这种情形下,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多半会予以准许。
若对方确实已经
离家出走或者失踪已满两年时间,那么未失联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向法庭
递交申请,将其宣告为失踪之人。
然后,再提出
离婚诉讼之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士后,另一方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得到法庭的默许并获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