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范下,若业主无故终止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便构成了对该合同的违反行为,作为施工单位,可依循
合同条款寻求相应的
赔偿,然而若是合同未对此作出详尽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解决方式将依照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评估和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的要求,对于一方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
合同责任或者履行之程度背离预定标准,从而给另一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行为,损失
赔偿金额理当与因违约引致的实际损失相一致,其中还包括
履行合同之后有望获取的潜在利益;
但同时,赔偿金额也不应超越违约方在签约时所能想象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