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
传唤后即行到案者,不构成自行投案之事实,因为此种情形实为被动的态度,而非主动的投案行为。
面对传唤,自然无法与
强制措施相提并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唯
犯罪之后能够自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者,方能被认定为
自首。
其特殊规定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监狱管理和改造的罪犯,若这些人员愿意在被查处之前就坦白交代
司法机关尚未知晓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可以视作自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