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身患消极,未能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给
债权人带来了
经济损失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请求人
民法院以其个人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债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债务人独自拥有并享受的债权,法院不得代替行使之。
而在行使
代位权的过程中,法院应遵循
受让人权利的限制原则,即确保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局限在原告所享有的债权价值之内。
同时,若债权人成功行使了代位权,相应的
诉讼费用将由被告负责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