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人与企业之间所签署的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时失效的。
这主要源于在执行
建筑工程的
承包人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
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建筑行业的从业资质认证。
简而言之,唯有拥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单位方可承担工程项目的承包任务,至于个人层面,则无法作为建筑
施工合同的
承包方。《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