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所涉及到的疏忽大意,特指那些医务工作者在面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害后果时,尽管本应预见到并加以避免,但因疏忽未曾警觉,从而导致这类不良后果的发生。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应当预见”的前提条件为“实际上有能力预见”。
为了达成这一前提,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诸如医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及素质、所在地域的医疗技术水平以及特定医疗行为自身的风险高低等等因素。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