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为
担保人欲向
借款人提
起诉讼,其应遵循法律
法规,向借款人所在辖区内的
管辖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作为索赔方的担保人有义务出示其为借款人提供
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已实际履行
担保责任的
证据材料,以证实自身权利的正当性及合法性。
当担保人为借款人提起
诉讼时,实际上是在行使自己的
追偿权。
然而在追偿行为实施之前,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担保人已经承担并实际完成了对债权方的担保责任(即代表借款人向
债权人清偿完毕所有
债务);
其次,在获得债权人对担保人所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情况的确认后,方可发起针对借款人的追偿诉讼。《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