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即在
债务人为避免遭受损失而未能及时有效地对次债主追究欠款责任时,
债权人拥有对次债主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有权代替其向次债主提出权利主张。
但需强调的是,这些仅限于在债务人和该项权利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情况下才不受适用。
代位权诉讼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缓解
法律纠纷以及节省司法资源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而且显著的积极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