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双方决定
协议离婚时,需要注意的是,无法在彼此
户籍所在地以外的任何其他地区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异地”特指登记双方
户籍地之外的地点。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如若夫妻意欲自主选择
离婚,应该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且同时前往登记另一方常驻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通常情况下,此类
离婚登记可分为两大
类别:
1.对于中国大陆居民而言,协议离婚需前往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
2.而对于中国大陆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境内协议离婚的情况,则需前往中国大陆居民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在
提出离婚申请之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免冠近照以及离婚协议书。
该份协议书中应明确表达双方的离婚意愿,对子女
抚养责任、一方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的经济援助、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符合离婚条件者,在经过为期30天的冷静期之后,于一个月之内颁发
离婚证书,同时注销原有的结婚证书。
自此,申请人取得离婚证书之日起,便正式宣告解除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