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表述来看,当涉及到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进行判定时,一般应遵循以下法则:
首先,如果货物的毁坏或丢失是在多式联运过程中某个特定的运输区段内发生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赔偿责任及其对应的责任限制额度,应当参照与该区段运输方式直接关联的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其次,当不可能准确判断出货物的毁损或丢失究竟是在哪个运输区段发生的状况时,则严格按照本章节所设置的制度框架来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